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综合素质的提高,尤其是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我校学风的根本好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及标准
凡属于国家正式计划招收入本校学习的普通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奖学金。其等级、比例及标准如下:
等 级
比 例
学年金额标准
一等
3%
2000元
二等
7%
1000元
三等
12%
600元
二、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和所在学院的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圆满完成各门功课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早锻炼,体育成绩及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因生理缺陷,经批准除外)。
5.能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按时注册报到(经学校批准缓缴或免缴者除外)。
三、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2.必修课或者专业选修课有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四、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开始评定,以所在学院(校区)专业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对照评定比例、条件,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总成绩在学院(校区)专业班级内的排名情况择优向所在学院(校区)推荐,学院(校区)审定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各学院(校区)的奖学金评定工作要严格坚持条件,实事求是,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实行“三公开”:即条件和比例公开、测评成绩排名公开、推荐名单及等级公开,测评成绩排名和奖学金评定等级要与每位学生见面并签字,同时要张榜公布。
五、奖学金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份两次由财务处发放。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均发给奖学金证书,其获奖学金的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六、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校本科学生中执行。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同时作废。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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