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使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趋向规范,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导向作用,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四有”人才,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规定,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记分相结合,对学生在校的表现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得出学生在校德、智、体综合成绩。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生学业评价(占总成绩70%)+学生操行评定(占总成绩30%)。
第五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应当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六条 学院(校区)对本学院(校区)学生评价工作及评优结果负责,学校接受举报复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 各学院(校区)成立由党委(党总支)副书记、院长助理、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校区)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校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七至九人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三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日常的记录考核和学期的总结考核两个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时间和程序:
(一)测评时间: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进行测评,测评在开学前四周内完成,大四学生第八学期不再测评。
(二)评定程序:
1.各学院(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定细则,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并指导班级成立考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专业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学生评优等工作。
2.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自评,填写自评表,并附依据材料上交班级。
3.班级考评小组负责审核、初评,录入有关数据,并在全班公布。初评结果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准签字后上报各学院(校区)。
4.学院(校区)审核后,在学院(校区)内张榜公示一周,同时按照学生工作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统一上报数据。
5.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6.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第四章 学生学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学业评价=专业成绩+创新能力(≤10分),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一)专业成绩=平均绩点分
平均绩点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每门课程的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
(每门课程指必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其中专业任选课是指同学选修的所有专业任选课)
(二)创新能力:(≤10分)
1.奖分项目及标准:(奖分合计超过10分按10分记)
(1)科研成果与论文
参加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等级
加分
级 标准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鼓励奖
国家级
6
4
2
1
省 级
0.5
校级/市级
0.3
院 级
0.1
① 一人参加同一项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② 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5、6名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③ 在国家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和文章,可参照全国二等奖加分;在省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省级二等奖加分;在本校和本校以外的地厅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校级二等奖加分。
④ 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⑤ 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科技处审定,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2)技术技能
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各种知识竞赛、科技活动、征文等。
① 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值(只在第一次通过考试之学期加分。往后再参加等级考试通过者不加分):
一般非英语专业
体育专业
英语专业
达到
国家
四级
标准
六级
三级
达到专业
四级或国
家六级标准
专业
八级
3
(注:日语专业或修读其他语种的同学,参加等级考试参照上述标准加分)
② 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值(只在第一次通过考试之学期加分。往后再参加等级考试通过者不加分):
级 别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四级标准
国 家
1.5
③ 各种知识竞赛、科技活动、征文等加分值(只在获奖之学期加分;含体育、艺术类专业的专业类竞赛):
第五章 学生操行评定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操行评定=德育素质分×50%+社会实践分× 30%+其他奖励和处罚分×20%。
(一)德育素质分(50%):德育素质分=基础分+奖励分-处罚分
1.基础分评定标准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按时参加“学理论、学党章”(简称“双学”)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会,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态度端正;认真参加各种主题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讲文明礼貌。
基本达到上述要求者,可给基础分70分。
2.奖分项目及标准(≤30分)(奖分合计超过30分按30分记)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包括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者加8-10分;校级通报表扬者加6分;院级通报表扬者加3分;集体表彰成员可相应减半加分[每年一度“三好表彰”中“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奖、社团骨干奖、学习进步奖)不加分]。
(2)积极参加“双学”、“十佳团日”等思想教育活动,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者加6分;被评为院级先进个人者加3分。
(3)勇于同校内外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制止、或举报者加5-10分(须有有关部门的证明)。
(4)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成员各加3-5分。其中,校级青年文明号寝室的成员各加5分;校级文明寝室的成员各加4分;院级文明寝室的成员各加3分。
(5)被评为校“十佳大学生”者加8分,获提名奖者加4分。
(6)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每次加1-3分,最高分值为10分。
(7)其他。班级测评小组可根据本院(校区)本班的实际情况,在测评实施前另行增设奖分项目,并报所在学院(校区)审批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上述各项中的加分实行同一事由就高原则,各项之间可累计加分。
3.罚分项目及标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参加传销等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扣40分;
(2)受到院级通报批评者扣3分;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扣5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扣10分,严重警告者扣14分,记过者扣18分,留校察看者扣22分,以上几项可累计扣分。
(3)中共党员、各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者扣5-10分;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扣10-20分。
(4)凡各种考勤(上课、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每缺勤1次扣3分。
(5)有恶意拖欠学费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扣15分。
(6)违章用电私拉电线者扣5分,用煤油炉(酒精炉)者扣3分,点蜡烛者扣2分。
(7)故意污损教室、寝室墙面、桌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攀折花木者扣4分。
(8)所在寝室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被查晚归者,每次扣3分;被查未归或外宿者,每次扣6分。
(9)酗酒、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校园秩序者扣5分。
(10)上述1至9条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德育素质分为止。
(11)其他。班级测评小组可根据本院本班的实际情况,在测评实施前另行增设罚分项目,并报所在学院(校区)审批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社会实践分(30%):社会实践分=基础分+奖励分-处罚分
坚持课堂学习与课外实践相结合,认真搞好寝室、包干区、教室卫生,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和社区服务活动。
2.奖分项目及标准:(≤30分)(奖分合计超过30分按30分记)
(1)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加3分(以社会实践登记表为准);
(2)上交社会实践论文未获奖者,加1分;被评为优秀论文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每篇(次)加2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4分;
(3)向校内外报刊、广播台(站)投稿被录用的,国家级每篇(次)加2分;省级每篇(次)加1分;市、校级每篇(次)加0.5分。在各级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从事宣传工作者、学生记者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投稿加分最多不得超过5分。
(4)学生干部根据担任职务、考核等级等情况加分,兼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考核按两个层次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学生干部使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依据考核结果校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8、6、4、0分;院、班级的学生干部相应的加6、4、2、0分。
若被评为省、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分别为10、12(此项以最高分计,与考核等级不重复加分)。
(5)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活动,每次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6)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学生工作部考核表现优秀者加1分。
(7)其他。班级测评小组可根据本院本班的实际情况,在测评实施前另行增设奖分项目,并报所在学院(校区)审批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3.减分项目及标准:
(1)按要求须参加实践活动而未参加的,每次扣3分。
(2)凡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或工作失职的,造成较坏影响的,每次扣0.5-2分。
(3)不参加劳动或值日卫生者,每次扣1分。
(4)其他劳动、卫生检查不合格或受到批评的班组,每人每次扣0.5分。
(5)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学生工作部考核不合格者扣1分。
(6)其他。班级测评小组可根据本院本班的实际情况,在测评实施前另行增设罚分项目,并报所在学院(校区)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其他奖励和处罚分(20%):其他奖励和处罚分=基础分+奖励分-处罚分;
1.基础分评定标准:
热爱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术讲座和校园文化活动等,计基础分70分。
(1)体育锻炼达标者,当学期加分。优秀者(考核成绩85分以上)加4分;良好者(考核成绩70分以上)加2分;及格者(考核成绩60分以上)加1分;不及格者(考核成绩低于60分)计0分。
(2)参加院级以上体育竞赛的运动员、获奖者及集体项目队员,每项次加分:
破纪录
8
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5、6名按三等奖加分,其他按鼓励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3)在体育竞赛中获得道德风尚奖的,按相应级别二等奖加分。
(4)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按以下等级加分(舞蹈等集体项目按同等标准加分):
级别
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2名按一等奖加分,第3、4、5名按二等奖加分,第6、7、8、9、10名按三等奖加分,其他按鼓励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5)参加各类讲座,每参加一次校级讲座加1分,院级讲座每次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6)其他。班级测评小组可根据本院本班的实际情况,在测评实施前另行增设奖分项目,并报所在学院(校区)审批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1)无故不参加校内外各级文艺、体育活动等,每次扣3分,扣完本项奖励分为止。
(2)其他。班级测评小组可根据本院本班的实际情况,在测评实施前另行增设罚分项目,并报所在学院(校区)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素质加分项,确需给予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生工作部。
上一条: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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