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三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部、校区)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学部、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不能作为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
第六章 认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两个档次,其中特殊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之内。
第二十三条 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学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
第二十四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申请。学校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 认定审核。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第1类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档次。
第二十九条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书信或面谈等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部、校区)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部、校区)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受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三十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学部、校区)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学部、校区)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根据其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学部、校区)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理工发〔2017〕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流程 下一条:我院与法学院联合举办“整体性治理视阈下的新冠疫情防控的内存逻辑、路径和效果分析”讲座
【关闭】